(2014)鸠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芜湖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天阳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茆建华、汤春余、缪新龙、胡万余、陈斌、袁青松、万晓华、胡彪、陈建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天阳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茆建华,汤春余,缪新龙,胡万余,陈斌,袁青松,万晓华,胡彪,陈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阳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茆建华,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汤春余,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缪新龙,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万余,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陈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袁青松,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万晓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胡彪,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陈建兰,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阳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茆建华、汤善余、缪新龙、胡万余、陈斌、袁青松、万晓华、胡彪、陈建兰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