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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栖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