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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磊、赵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磊,赵勇,宋延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马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延家,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高级职业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勇应偿还申请人马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12月底前偿还25000元,于2014年1月底前偿还25000元清结。被执行人宋延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赵勇、宋延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勇、宋延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勇、宋延家的银行存款2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