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远安县洋坪镇双路小学与蔡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洋坪镇双路小学,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洋坪镇双路小学。被执行人蔡平。远安县洋坪镇双路小学与蔡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洋坪镇双路小学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返还房屋。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