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双菊军因与被申请人朱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菊军,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双菊军。被申请人朱磊。申请人双菊军因与被申请人朱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第三人李玉珊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金泰利商业广场的房屋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第三人李玉珊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金泰利商业广场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