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李清华与刘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华,刘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李清华,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洪美,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华与被告刘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华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清华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