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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李清华与刘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华,刘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李清华,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洪美,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华与被告刘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华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清华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