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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杭州凯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杭州凯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1635号原告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8号巴蜀怡苑小区5栋。负责人李天亮,主任。被告杭州凯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80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泉。被告重庆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肖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杭州凯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杭州凯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新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巴南区巴蜀怡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