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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高志修与罗军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修,罗军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高志修,男,194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宏超,系原告高志修之子。被告罗军虎,男,1992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修诉被告罗军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修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志修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敬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