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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宁成明与蒋宝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成明,蒋宝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40-2号原告宁成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宜生。被告蒋宝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成明诉被告蒋宝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成明于2014年1月16日以被告蒋宝付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宁成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宝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成明撤回对被告蒋宝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0元,合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宁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