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惠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游某平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平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惠法刑初字第27号���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平,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进贤县泉岭乡,现住惠来县惠城镇。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3日,被告人游某平与樊某梅(另案处理)开始经营旅店。期间,为了吸引旅客入住客房,游某平提供黄色录像供入住的客人收看,2013年10月15日22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到旅店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播��黄色录像的放映机EVD影碟机1台,淫秽光碟1张,抓获被告人游某平。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游某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被告人游某平与樊某梅(另案处理)开始经营旅店。期间,为了吸引旅客入住客房,游某平提供黄色录像供入住的客人收看,2013年10月15日22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到该旅店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播放黄色录像的放映机EVD影碟机1台,淫秽光碟1张,抓获被告人游某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游某平的经过。公安机关证实2013年10月15日20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墩南村一旅店检查时,发现该旅店内有传播淫秽录像,现场将游某平带回大队审查。2.证人袁某应、陈某文、袁某刚的证言。3位证人分别证实他们入住一旅店后,该旅店每天都有播放黄色淫秽录像供住客观看。3.证人吴某添的证言。吴证实在墩南管区的5层楼房是他在2012年5月租给梁某友的,2013年2月梁某友又租给游某平,他们装修作为该旅店。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5.作案现场及查获影碟机、光碟的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在一旅店扣押游某平的EVD影碟机1台,淫秽光碟1张;卫星接收天线及接收机各1台(扣存于文广新局)。7.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公鉴字(2013)09号审查鉴定书。经鉴定,现场查扣游某平用于传播的淫秽EVD碟片1张,属淫秽物品。8.被告人游某平户籍证实。9.被告人游某平的供述。游供述了提供黄色录像供入住的客人收看的经过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平无视国法,传播淫秽的影片、音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春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