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淮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淮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被告张淮连,男,汉族。原告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淮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二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