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虞磊与郝店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磊,郝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304号申请人虞磊。申请人郝店镇人民政府。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将本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石佑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中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