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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谭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龙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