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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贾学繁与刘金泉、刘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繁,刘金泉,刘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贾学繁、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刘金泉、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刘婧,女,1982年8月27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贾学繁诉被告刘金泉、刘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刘金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刘金泉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借款期限4个月,约定月息2分,并书写欠据一张,由其女儿刘婧作为担保人,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问起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欠款。被告刘金泉辩称,借款金额和原告诉述情况均属实,借条也是我自己打的,担保人也属实,也是我女儿自己签订,只是我现在没钱,等有钱了一定偿还。被告刘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6日被告刘金泉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息2分,被告刘金泉并书写欠据一张,由其女儿刘婧作为担保人(并由其亲笔签名),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问起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各方陈述及被告刘金泉书写欠据佐证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刘金泉欠原告现金1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明确,应受相关法律保护,约定利息不超国家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担保人刘婧担保事项约定不明,应视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在其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5000,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偿还完毕之日,被告刘婧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刘金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程显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