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耿建领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霸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建领,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捕前住霸州市康仙庄乡大各庄村。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建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建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耿建领驾驶冀R58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裕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盛远汽车装饰城对面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同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李贺千驾驶的无牌照拖拉机相撞,后耿建领驾驶车辆失控又与彭院生停放在路边的赣A6M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耿建领、李贺千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耿建领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贺千的伤情为重伤。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建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贺千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彭院生无事故责任。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耿建领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1月6日,经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主持,耿建领与李贺千、彭院生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7万元。李贺千、彭院生对耿建领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建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李贺千、彭院生的陈述,证人何全超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检验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建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耿建领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耿建领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建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沈建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