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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何雪芬与冯忠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雪芬,冯忠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雪芬,女,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秋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锡林,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忠芬,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上诉人何雪芬与被上诉人冯忠芬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雪芬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雪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雪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何雪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代理审判员  李 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