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段文英与内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英,内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90号原告段文英,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军,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内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交通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20640260-3。法定代表人蒋光宁,总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508号。负责人桂忠,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53号。负责人曹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文英诉被告内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文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段文英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浪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