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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永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三苟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三苟,卢武良,杨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三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武良,男,1967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明凤,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三苟与被执行人卢武良、杨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三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湘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