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永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三苟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三苟,卢武良,杨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三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武良,男,1967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明凤,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三苟与被执行人卢武良、杨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三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湘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