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璞与甘建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璞,甘建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陈璞,委托代理人:杨建员。被告:甘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璞为与被告甘建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璞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璞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陈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欣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