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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磊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赵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