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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楚立广,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永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