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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树全与赵慧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全,赵慧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9号原告:周树全,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赵慧娟,女,18岁,汉族,住庆云县。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全与被告赵慧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