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民初字第02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刘某、中国某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刘某、中国某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0292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刘某、中国某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傅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