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志云与王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云,王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70号原告陈志云,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云与被告王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云于2014年1月16日以被告王瑞刚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云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