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贵全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79号罪犯秦贵全,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贵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罪犯秦贵全在执行期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秦贵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贵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秦贵全伙同他人于2007年3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持镐把、绳索等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九华山庄南区马坊工地,对工地值班员郑某某等人殴打、捆绑后,抢走电缆等财物,价值31500元。同年,被告人秦贵全还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区盗窃作案2起,价值2万余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贵全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18日、2013年8月15日共表扬2次;2011年12月22日、2012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贵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贵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