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兰刑初字第4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0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辩护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万民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兰考县人大常委会门口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购买“481”型彩票,在其将身上所带现金花完后,以打电话让人送钱为由,骗取投注站工作人员赵凤玲信任后,以欠钱的方式继续购买“481”彩票,直至欠彩票站1776元时,被告人郑某以过期证件抵押后离开。2.2013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兰考县城关镇西地下道南聂五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将身上的现金购买“481”型彩票花完后,以假装打电话让朋友送钱为由,骗取受害人聂五信任,以欠钱的方式继续购买“481”彩票,直至欠彩票站3300元时,被告人郑某逃离。3.2013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兰考县新汽车站对面程广辉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将身上所带现金购买“481”彩票花完后,谎称自己是兰考北关人,哥哥是开担保公司的为由,骗取受害人程广辉信任后,以欠钱的方式继续购买“481”彩票,直至欠18000元时,被告人郑某借口上厕所逃离时,被扭送至兰考县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但报告非本案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好,并将其欠被害人的彩票款退还11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被告人郑某具有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兰考县人大常委会门口南边赵凤玲所开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购买“481”型彩票,在其将身上所带现金花完后,以打电话让人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赵凤玲信任后,以欠钱的方式继续购买“481”彩票,直至欠彩票站1776元时,被告人郑某以过期驾驶证抵押后逃离。2.2013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兰考县城关镇西地下道南聂五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将身上的现金购买“481”型彩票花完后,以假装打电话让朋友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聂五信任后,以欠钱的方式继续购买“481”彩票,直至欠彩票站3300元时,被告人郑某以接朋友为借口逃离。3.2013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兰考县新汽车站对面程广辉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将身上所带现金购买“481”彩票花完后,谎称自己是兰考北关人,哥哥是开担保公司的为由,骗取被害人程广辉信任后,以欠钱的方式继续购买“481”彩票,直至欠18000元时,被告人郑某借口上厕所,因见程广辉跟着,便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有人在打架。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坦白其未掌握的上述1、2起诈骗行为。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之父郑明峰于2014年1月6日退赃款11000元,经本院已发还三被害人,三被害人对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郑某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郑某作案后被刑事拘留的事实;(3)欠条、体育彩票单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郑某在被害人的体育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欠款的事实;(4)退款条、领款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郑某部分退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5)被告人郑某的过期驾驶证证明其在无力偿还被害人赵凤玲欠款的情况下以之作抵押逃离的事实;2.被告人郑某供述:其于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多、2013年10月7日、2013年10月18日分别在三被害人赵凤玲、聂五、程广辉所在的体育彩票站购买“481”型彩票,在花完身上所带钱后,以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继续以欠钱的方式购买“481”型彩票,最后欠款共计23076元钱;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20日上午9点多钟,郑某在其体育彩票店购买“481”彩票,在花完身上的钱并欠下几百元钱后,以过期驾驶证作抵押逃跑了;(2)被害人聂某的陈述:2013年10月7日上午9点多钟,郑某到其店里购买“481”型彩票,在郑某花完身上的钱后,便以打电话让朋友送钱为由继续购买,直到欠其3300元钱后,郑某便以接朋友为借口逃跑了;(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18日上午10点钟左右郑某在其体育彩票店购买“481”型彩票,在其花完身上所带的钱后继续购买,直到晚上6点多,已经欠其18000元钱。其害怕郑某逃跑,就一直跟着他,郑某就报警了;4.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2013年10月18日晚上大概6点钟,其朋友程广辉给其打电话说郑某在他那购买彩票欠18000元,程广辉害怕郑某逃跑,就让其和他一块跟着郑某;(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其儿子郑某现在离婚一年多了,外欠外债十来万,其爱人常年有病在身,家里比较贫困;(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其外甥认识郑某,但是不够熟悉;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被程广辉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及被告人郑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郑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报案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思杰审 判 员 栗志起人民陪审员 翟 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