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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海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27号罪犯杨海明,又名杨小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0日以(1998)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罪犯杨海明在执行期间,2001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杨海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海明伙同原海根等8人,分别结伙窜到修武县西村乡等处,以采用殴打、持刀威逼等暴力手段,拦截过往车辆,殴打车主,抢劫他人财物,杨海明参与抢劫作案五次,抢劫现金5340元;参与盗窃作案一次,价值1820元。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