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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浦江县黄宅镇百汇园区创业区17号207房间的宿舍内容留黄某丙吸食海洛因三次。2013年9月底左右,被告人黄某甲搬至位于浦江县黄宅镇百汇园区创业区7号楼的宿舍后,在该宿舍内容留黄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毒品上缴清单,浦江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浦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在其宿舍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