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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二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二初字第728号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钟景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志,该公司职员。被告: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法定代表人:王继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5.00元,减半收取3,458.00元,余款依法退回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