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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吕海丰与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丰,王小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吕海丰。被告王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丰与被告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海丰负担。审判员  樊友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