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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丁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丁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代表人陈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丁立全,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丁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民督字第18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丁立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丁立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人民币58333.62元的义务,但丁立全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立全在泰来县和平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立全在泰来县和平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宝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