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元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静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元统房地产有限公司,陈静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元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少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桂申,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静君,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元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元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静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元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元统公司在移交涉案商铺房屋时已经将锁匙交给陈静君;在陈静君对商铺房屋不先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元统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并不是元统公司拒绝接收涉案商铺;事实上,陈静君没有移交涉案商铺给元统公司,并给元统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认定本案无效合同的过错在于双方当事人,但陈静君进行破坏性装修、不恢复原状、不移交涉案商铺、损失扩大是陈静君的过错,与元统公司无关。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处理上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由于涉案商铺没有合法的报建手续,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并根据无效合同相互返还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及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结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因陈静君起诉于2012年6月另案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的事实,在判决陈静君恢复案涉房屋原状的基础上,不支持元统公司主张由陈静君支付2012年6月9日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的主张,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元统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元统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元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