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与华唯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邓州市中心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华唯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邓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殷立军,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唯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法定代表人:张岩松,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邓州市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刘伟,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唯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邓州市中心医院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新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马成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