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韦艳玲与刘秀娟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艳玲,刘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韦艳玲。被执行人刘秀娟。韦艳玲与刘秀娟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秀娟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艳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韦艳玲申请执行刘秀娟的(2014)鱼执字第46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大光审 判 员 严敬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