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帅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37号罪犯王帅,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帅等五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81.0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4.68元,被告人王帅等五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29.24元,被告人王帅等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02.61元。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帅自2010年9月17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王帅伙同他人在周口市淮阳县、项城市等地流窜作案,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王帅参与抢劫作案6次,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人民币5684元,参与故意伤害1起,致2人重伤。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日、2012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11月20日、2013年8月21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帅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