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玉健与吴训坚、龙岩兴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健,吴训坚,龙岩兴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曹玉健。委托代理人陈树荣,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训坚。被告龙岩兴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帝景豪苑内。法定代表人林来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健与被告吴训坚、龙岩兴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训坚价值5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玉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训坚银行存款5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续行冻结的,原告曹玉健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