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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岭诉吴兴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岭,吴兴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周岭。委托代理人:周萍。被告:吴兴顺。委托代理人:赵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岭与被告吴兴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岭撤回起诉。诉讼费54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1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姝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