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保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06号罪犯王保丁,又名王宝丁,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鹤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保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王保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保丁自2011年3月25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保丁于1999年1月23日中午,因个人感情问题到山东省菏泽市汽车站附近租用被害人桑某的桑塔纳,并驾车行至鹤壁市。当晚8时许,为达到找到其前女友的目的,即欲制造“枪案”,当行至鹤壁市淇滨开发区淇河路中段时,持随身携带的五四手枪朝被害人桑某身上连开数枪致其重伤,八级伤残。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保丁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3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保丁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