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被告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873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朵。被告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被告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愿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57元减半征收2277.7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伟军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代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