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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高国芳与曾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芳,曾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高国芳,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被告曾晓君,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白民保字第5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曾晓君在兰州银行白银分行×××××账户存款4000元予以解冻。审判员  戴勇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立祥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