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何汉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何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汉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A020737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何汉钦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A020737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字第GA020737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何汉钦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仲明审判员 罗毓莉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