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汝靖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汝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27号罪犯胡汝靖,原住河南省民权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汝靖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胡汝靖在执行期间,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胡汝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胡汝靖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胡汝靖分别伙同他人在商丘市、郑州市、漯河市等地,盗窃汽车28辆,价值128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胡汝靖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汝靖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8月22日、2013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1年度、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汝靖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汝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