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宋玉清与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清,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清。委托代理人:权世斌。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投资人潘广慧。申请执行人宋玉清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玉清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