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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民六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建中诉被告刘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中,刘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六初字第56号申请人郑建中,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申请人刘旭峰,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申请人郑建中因于被申请人刘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旭峰的银行存款12000元,并提供自己的豫CAB3**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旭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聪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