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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白学伟诉曾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伟,曾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白学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曾庆涛,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学伟与被告曾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学伟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学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