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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许小辉与杨宜虎、李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辉,杨宜虎,李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许小辉,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宜虎,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细辉,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辉诉被告杨宜虎、李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辉于2014年1月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许小辉会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缴纳诉讼费18750元,但原告许小辉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许小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