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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孟海燕与赵海峰、黄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69号赵海峰、黄媛媛:孟海燕申请执行赵海峰、黄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涧民四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海燕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孟海燕偿还借款400000元。(2)加倍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受理费7300元,申请执行费601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