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与中国银行股份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875号原告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人王玉祥,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健、姚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敏彪、钟天舒,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6元,由原告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