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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林祥年与史久杏、史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祥年,史久杏,史奇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10号原告:林祥年。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史久杏。被告:史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祥年与被告史久杏、史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祥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祥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