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郑顺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郑顺铿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50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代表人王杰飞。被告郑顺铿,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诉被告郑顺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剑梅 微信公众号“”